撑起城市公交安全“保护伞”——我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颁布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责任编辑: 申蕊 丨 日期: 2019-06-26 ] 来源:

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25日,在《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正力介绍了《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唐鹤松,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邹勇,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运管处处长柳维波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规定》出台的背景及过程是什么?

  王正力表示,重庆万州“10·28”公交坠江事件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为防止悲剧重演,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相关行为,保障客运安全。

  目前,广安城市公共汽车年完成客运量6800余万人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已成为公众日常出行所依赖的最基本的交通方式。2014年以来,全市城市公共汽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52起、治安事件5起,殴打驾驶员3起,乘客因坐过公交站、票款不满等问题与驾驶员经常发生纠纷,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有必要制定符合广安实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家乡,我市率先探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地方立法。《规定》从去年12月立项,经过调研、意见征集、草案修改、会议审议再到报请批准、正式公布,仅用半年便完成立法工作,回应了广大群众的需求。

  重庆万州“10·28”公交坠江事件最主要的原因是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相互争吵并升级为相互攻击,最终导致车辆失控。请问《规定》施行后将如何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规制?

  “我市制定《规定》就是防止类似重庆万州‘10·28’公交坠江事件在广安重演。”柳维波认为,公共汽车车厢实际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也是一个“微型社会”,维护公共汽车车厢内的安全,最关键的是对这个“微型社会”中的主体——驾驶人和乘车人的行为进行规制。

  针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行中车厢内的社会空间治理,《规定》构建了全面、系统的防护机制,既明确乘车人不得有“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等妨碍安全运行的行为,也对驾驶人遇到这些情形的处置行为作出规定,还鼓励乘车人参与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运行秩序,倡导坐在安全劝导座位的乘车人率先劝阻或者制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保护和奖励。

  “这样的规定,既体现出保护驾驶人安全就是保护乘车人自身安全的理念,也体现出驾驶人维护乘客安全的义务,还体现了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柳维波说。

  去年在广安市召开的全省人大法制工作会议提出,地方立法要坚持“小切口”“接地气”。请问《规定》是如何体现这些要求的?

  唐鹤松表示,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时,主要突出了四个导向。

  一是“短”。《规定》共10条,全文1500余字,不分章节,不专条规定法律责任,将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规定在同一法条,短小精悍,简单清爽。

  二是“平”。条文语言朴实,文字精练,意思清晰、完整,通俗易懂。如《规定》第四条其中一项要求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收听音乐、看电视”,“使用手持电话”“收听音乐”“看电视”这些词语,表述精准且易于理解,方便驾驶人学习遵守。

  三是“快”。法规系从去年12月立项,经过10余次调研、6次集中征求意见、28个修改稿、两次会议审议、1次会议通过,再到报请批准、正式公布,花了大量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仅用半年便完成了立法工作,工作进展快,立法效率高。

  四是“实”。《规定》10条,条条都是干货,条条都管用,抓住关键问题给出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对驾驶人安全驾驶责任、乘车人乘车行为规范和维护运行秩序、运营企业责任、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等都分别作出细化规定。如:乘车人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是对上位法“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细化、延伸;不得“携带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和“有严重异味的物品”是对上位法关于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的细化。

  今年6月22日,有媒体报道,我市一名乘客抢抓公交车方向盘妨碍安全驾驶,请问目前处置情况如何?

  邹勇答复称,6月22日9时许,曾某乘坐8路公交车从协兴园区到广安南站。当车辆运行至距公交站台还有200余米时,曾某要求中途下车被驾驶人拒绝后,直接上前抢夺方向盘。对此,有乘客上前劝阻,驾驶人也采取紧急制动,并立即报警。目前,曾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不难看出,《规定》公布后的先期效应已经显现。经广泛学习宣传,驾驶人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操作,乘车人踊跃争做安全劝导员、自觉抵制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等现象逐渐增多,营造出《规定》实施的良好氛围。今后遇到此类事件,公安机关也将严格依法处理。

  邹勇认为,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既需要交通部门认真组织、强化宣传引导的力度和深度,也需要媒体朋友的积极参与。希望媒体记者加强宣传报道,呼吁人民群众参与到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中来,共同撑起公共交通的“保护伞”。(信息来源: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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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城市公交安全“保护伞”——我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颁布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责任编辑:申蕊 丨 日期: 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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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25日,在《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正力介绍了《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唐鹤松,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邹勇,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运管处处长柳维波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规定》出台的背景及过程是什么?

  王正力表示,重庆万州“10·28”公交坠江事件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为防止悲剧重演,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相关行为,保障客运安全。

  目前,广安城市公共汽车年完成客运量6800余万人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已成为公众日常出行所依赖的最基本的交通方式。2014年以来,全市城市公共汽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52起、治安事件5起,殴打驾驶员3起,乘客因坐过公交站、票款不满等问题与驾驶员经常发生纠纷,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有必要制定符合广安实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家乡,我市率先探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地方立法。《规定》从去年12月立项,经过调研、意见征集、草案修改、会议审议再到报请批准、正式公布,仅用半年便完成立法工作,回应了广大群众的需求。

  重庆万州“10·28”公交坠江事件最主要的原因是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相互争吵并升级为相互攻击,最终导致车辆失控。请问《规定》施行后将如何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规制?

  “我市制定《规定》就是防止类似重庆万州‘10·28’公交坠江事件在广安重演。”柳维波认为,公共汽车车厢实际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也是一个“微型社会”,维护公共汽车车厢内的安全,最关键的是对这个“微型社会”中的主体——驾驶人和乘车人的行为进行规制。

  针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行中车厢内的社会空间治理,《规定》构建了全面、系统的防护机制,既明确乘车人不得有“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等妨碍安全运行的行为,也对驾驶人遇到这些情形的处置行为作出规定,还鼓励乘车人参与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运行秩序,倡导坐在安全劝导座位的乘车人率先劝阻或者制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保护和奖励。

  “这样的规定,既体现出保护驾驶人安全就是保护乘车人自身安全的理念,也体现出驾驶人维护乘客安全的义务,还体现了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柳维波说。

  去年在广安市召开的全省人大法制工作会议提出,地方立法要坚持“小切口”“接地气”。请问《规定》是如何体现这些要求的?

  唐鹤松表示,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时,主要突出了四个导向。

  一是“短”。《规定》共10条,全文1500余字,不分章节,不专条规定法律责任,将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规定在同一法条,短小精悍,简单清爽。

  二是“平”。条文语言朴实,文字精练,意思清晰、完整,通俗易懂。如《规定》第四条其中一项要求驾驶人“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收听音乐、看电视”,“使用手持电话”“收听音乐”“看电视”这些词语,表述精准且易于理解,方便驾驶人学习遵守。

  三是“快”。法规系从去年12月立项,经过10余次调研、6次集中征求意见、28个修改稿、两次会议审议、1次会议通过,再到报请批准、正式公布,花了大量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仅用半年便完成了立法工作,工作进展快,立法效率高。

  四是“实”。《规定》10条,条条都是干货,条条都管用,抓住关键问题给出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对驾驶人安全驾驶责任、乘车人乘车行为规范和维护运行秩序、运营企业责任、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等都分别作出细化规定。如:乘车人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是对上位法“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细化、延伸;不得“携带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和“有严重异味的物品”是对上位法关于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的细化。

  今年6月22日,有媒体报道,我市一名乘客抢抓公交车方向盘妨碍安全驾驶,请问目前处置情况如何?

  邹勇答复称,6月22日9时许,曾某乘坐8路公交车从协兴园区到广安南站。当车辆运行至距公交站台还有200余米时,曾某要求中途下车被驾驶人拒绝后,直接上前抢夺方向盘。对此,有乘客上前劝阻,驾驶人也采取紧急制动,并立即报警。目前,曾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不难看出,《规定》公布后的先期效应已经显现。经广泛学习宣传,驾驶人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操作,乘车人踊跃争做安全劝导员、自觉抵制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等现象逐渐增多,营造出《规定》实施的良好氛围。今后遇到此类事件,公安机关也将严格依法处理。

  邹勇认为,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既需要交通部门认真组织、强化宣传引导的力度和深度,也需要媒体朋友的积极参与。希望媒体记者加强宣传报道,呼吁人民群众参与到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中来,共同撑起公共交通的“保护伞”。(信息来源:广安日报)